第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、科研活动,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二条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,明确实验的目的、内容和步骤,未经预习或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者,指导人员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。
第三条 保持实验室的严肃、安静,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、嬉闹,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、吸烟和乱吐乱丢杂物。
第四条 学生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,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服从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(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,必须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具后方可进行实验), 如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,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五条 学生应备有专用实验记录本,实验记录是原始性记录,是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,内容要求真实、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,实验结果须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认可。
第六条 严防事故,确保实验室的安全。发现异常情况,及时报告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,并采取相应的措施,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。
第七条 实验完成后,应将仪器、工具及实验场地等进行清理、归还,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意后,方可离开实验室。
第八条 独立完成实验报告,按时交给实验教师,不得抄袭或臆造。实验报告是实验完成后的全面总结,它主要包括:实验名称、实验目的、实验原理、实验仪器设备、实验条件、实验数据、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。实验报告一律用钢笔书写,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与符号,要求文字书写工整,不得潦草;作图规范,不得随手勾画。
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实验中心。
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